这年头“爆雷”的公司可真不少,

无论是加盟开店

还是预付式消费,

大家或多或少

都遭遇过

公司倒闭、老板跑路、钱要不回来的窘境。

这时

想起诉公司,但公司早已成了空壳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想找老板解决,可法定代表人不知何时居然悄摸摸变了人;

想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可他们的股权已转让给了“职业背债人”或是高龄老头老太……

几经尝试无解,

案件将因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慢慢成为悬而未决的旧案。

面对股东恶意逃废债的情况,

如何才能讨回自己的血汗钱?

加盟经营难讨销售款

申请执行人阿华等五人依据生效判决向思明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万记公司支付销售款并退还加盟费、保证金等共计40余万元。

经法院依法查控,发现万记公司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原本的经营地点也已人去楼空。

执行法官始终联系不上万记公司的负责人,只好进一步查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身份信息。

不查不知道,

一查吓一跳:

法定代表人是1935年出生的傅奶奶,持股比例90%,其余股权则在同样高龄的老石名下。

阿华向执行法官道出满腹苦水:

执行法官马上调取了

相关商事登记资料,

结合申请执行人的叙述,

顿时了然:

万记公司的前股东小石、小徐转让股权的价格均为0元,极有可能是故意将股权转让给高龄老人以逃避债务。但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现阶段暂不能对股东、更别说是前股东,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因万记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阿华等五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执行法官的努力没有停止!

在执行法官引导下,阿华等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公司的前股东小石、小徐及现股东老傅、老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万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记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而现股东老傅、老石尚未履行缴纳出资义务,二人不能以出资期限未满为由拒不承担责任;作为万记公司的原股东,小石、小徐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且在与阿华等人发生债务纠纷后,以0元价格转让股权,明显存在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恢复执行

有了上述判决,之前终本的案件当即恢复执行。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新旧四名股东均列为被执行人,依法查控其个人名下财产。

果然不出所料!

前股东小石、小徐名下有多套房产、多部汽车、近十万元存款,还持有价值不低的股票。对二人名下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早已离开福建的小石和小徐很快委托律师前来法院处理本案还款事宜,和阿华等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在一周内迅速履行完毕四十余万元欠款,五件执行案件一揽子执行完毕,达到“终本清仓”的效果。

在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下,股东承诺认缴出资数额巨大、缴付期限过长等现象引起的纠纷大量存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增设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最长期限,要求“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并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常态化,更好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虽然对于出资期限未到期就转让股权的行为,法律并未禁止,原股东转让股权后可以退出公司,由新股东进入公司并继续承担相应的缴纳出资义务。但股东在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义务,保证公司不沦为股东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因此,股东在转让持有的股权时应当善意谨慎,不能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原股东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以股权转让行“金蝉脱壳”,为避免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原股东仍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滑动查看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原标题:《终本清仓 | 公司爆雷、老板跑路,八旬老人来背债?教你如何要回血汗钱!》